發布時間:2017-12-31
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0號令)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是堅持科學發展觀,依靠科學技術,加速科技與經濟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技術開發能力,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是以企業為主體,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和技術競爭能力,創新業績顯著,在行業或產業集群起重要導向作用的示范體。省有關部門予以省級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導和推動全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第三條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牽頭,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參加,共同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撤銷和評價工作。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扶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工作的協調互動機制。省經貿委作為牽頭單位,重點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創新能力建設,并具體負責組織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企業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能:
(一)從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究與開發。結合市場分析,重點從事中長期的新產品開發,實施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技術和產品的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以產品為龍頭帶動相關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的研究開發,負責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專有技術。
(二)從事產品和技術的決策咨詢。使企業對本行業及相關領域的技術和市場信息有較強的獲取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參與企業發展戰略和技術進步規劃的制定,組織技術創新重大項目的評估和論證,對企業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意見。
(三)開展產學研聯合和對外合作交流,提高企業多渠道運用技術資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提升產品水平。
(四)開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訓。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技術人才以各種形式為企業工作,凝聚企業現有科技人員,充分發揮其作用。以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加強企業科技人才的培養,為企業培訓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隊伍。
(五)從事產品、技術的服務。負責對企業內部多層次技術開發的指導和服務,協調解決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組織學習和引入企業外部成熟的共性技術,并在企業內進行應用。
(六)從事行業和產業集群的技術服務和輻射。跟蹤和研究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利用人才、技術和信息優勢,發揮技術的集散和輻射、信息集聚與擴散、共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技術服務與咨詢、產品分析、檢測、試驗以及人才交流與培訓等職能,在行業和產業集群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五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軟件、光電、制藥等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額不低于1億元);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和產業集群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研究、開發、實驗條件完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支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的研究開發隊伍,專職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不少于30人;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已被所在設區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七)企業上年度盈利、并在認定前兩年內沒有確定的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和環境事故等行為。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申請企業按屬地原則向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第八條 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科技局、財政局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經貿委,并抄報省科技廳、財政廳。
第九條 省經貿委根據申請企業行業情況組織相關專家按照《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標準》(見附件四)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對綜合評審結果進行審核,擇優確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聯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十二條 因評價不合格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的,企業兩年后重新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三條 依據評價標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四條 初審。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4月底前將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三《福建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報送各設區經貿委(經委、經發局)匯總初審后,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報省經貿委。
第十五條 核查及評價。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實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條 數據分析與反饋。省經貿委組織專家或中介評估機構對核查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初步評價結果,在網上公示接受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低于60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企業上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并經查實的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為不合格。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省、市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的確認。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原有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二)技術中心評價不合格;(三)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四)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被依法終止;(五)企業有偷漏稅、重大安全、質量以及環保事故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調整與撤消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上報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認定資格,兩年內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每年度評價時由企業一并提出變更申請,經當地經貿主管部門確認后報送省經貿委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五章 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向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經專家評審確認良好的,優先列入省經貿、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扶持的技術創新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對考核評價優秀的企業技術中心省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省經貿委每年從省技術創新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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